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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农民工办医保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医疗费

发布时间:2020-07-17 18:00:31 阅读: 来源:鞋底厂家

新华网福州10月19日电(记者郑良)福建健康生活小常识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医疗待遇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福州一服装厂未给农民工王某办理医疗保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王某在雇佣期间患病,用人单位应当按医保标准偿付其医疗费用。

2005年10月,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农民王某被福州一服装厂招聘为工人,从事车工岗位有偿劳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3月10日,王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左小脑血肿、脑疝,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等4.2万元。同年4月10日,王某病愈出院。其间,服装厂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

2006年7月,永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参照福州市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标准,服装厂应向王某核报医疗费1.6万元;向王某支付3个月医疗期病假工资激光祛痘价格840元。裁决作出后,服装厂向王某支付病假工资840元,但未核报1.6万元医疗费,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被服装厂招聘为企业职工,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职工工龄属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情形,依法享有3个月医疗期及该医疗期限内的医疗待遇。

法院指出,本案中王某患病住院的医疗费是在3个月医疗期内发生,服装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给王某办理医疗保险,王某可以参照《福州市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标准》要求服装厂核报医疗费用。

法院最后判决:服装厂向王某支付医疗费1.6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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